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便驾车上路,一旦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再某因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未能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家属谅解,最终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某日晚间,被告人再某在乡间道路驾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的机动车,与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吐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查,再某明知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上路的法定要求,仍违规驾驶无交强险车辆上道路行驶,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再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再某虽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先行支付部分赔偿款项,但始终未能足额赔付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予以刑事惩处。
交强险是我国法定的机动车强制性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专属法定义务,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兜底防线。被告人再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彻底丧失了交强险的风险兜底作用,大幅增加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付风险,自身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过错。
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再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同时存在未足额赔付损失、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重情节。结合本案事故危害后果、事故责任划分及全部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再某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民事赔偿方面,因被告人再某驾驶的涉案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保险机构承担赔付责任,全部赔偿责任由其个人承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再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分事故责任比例,全额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各项损失198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65%的主要责任比例赔偿362763.31元。扣除其此前已支付的6500元赔偿款,被告人再某共计需赔付554263.31元。
法官提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保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救助、经济赔偿的核心保障,所有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投保并及时续保交强险,按需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定期核查车辆保险有效期及投保状态,杜绝无保、脱保车辆上路。驾车出行时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规范操作、谨慎驾驶,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发生。
若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第一时间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主动报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全力弥补受害人及家属的损失,主动争取对方谅解。切勿心存侥幸、消极赔付、拖延担责,否则不仅无法免除赔偿义务,还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和民事追责,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和经济代价。
作者:迪力木拉提·图尔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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