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盗窃罪做出判决。2025年5月16日,留宿在女友向女士家中的刘某,因身负债务,趁向女士熟睡时窃走了首饰盒中的黄金项链,并在网上联系了黄金收购商,将37.82克重的黄金项链卖了近28000元用于还债。为掩盖罪行,刘某网购外观相似的假项链,伺机放回首饰盒完成“偷梁换柱”。
刘某最初拒不承认盗窃行为,坚称是男女朋友之间的经济纠纷。他辩称,与向女士恋爱期间,两人经济往来密切。“我当时就是缺钱用,想着先拿她的项链应急,等有钱了再还回去。”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刘某反复强调自己只是借用一下,不是偷。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了一个关键情节:2025年2月20日,刘某已因犯盗窃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而此次盗窃项链的行为,正发生在其缓刑考验期内。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撤销原判缓刑部分,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余姚检察;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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