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因彩礼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案件,以案释法,详解彩礼新规。
小辉和小容办过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办完婚礼后两人发生矛盾结束同居关系,分手后小容退还了35000余元给小辉,但小辉认为,10万元彩礼、筹备婚礼的开支以及付给小容的其他款项、手机等,小容都应予以返还,便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辉先后向小容发起的多笔小额转账以及为小容购买手机产生的费用,是在双方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自愿赠与的款项或者代为支付的消费性支出,属于一般性赠与,不是彩礼。关于婚礼花费2万余元,属于双方为举办婚礼产生的支出,也不是彩礼,主张小容返还也没有法律依据。

交易记录
同时关于彩礼10万元,考虑到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已经同居生活半年,并举办了婚礼,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除去小容已经返还的35000余元,酌情确定小容再向小辉返还彩礼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彩礼的认定明确了标准,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岳麓区人民法院莲花人民法庭副庭长汪样说。
《新规》就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作出明确规定,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而对于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表示,归根到底,彩礼只是“礼”。倡导大家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理性看待彩礼,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不能成为婚姻的负担,婚姻也不能靠彩礼来“成全”。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记者:郭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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