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24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尹峥嵘 夏文娟) 两辆不同方向行驶而来的车辆,在红绿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称自己是正常绿灯通行,那么这起事故责任到底是谁呢?
近日,南京江宁交警中队接到报警称,汤铜公路六顺园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碰撞事故。交警赶到后进行调查询问,双方都强调自己是绿灯正常过路口,且都认为是对方责任。原来,朱某驾车沿六顺园路由北向南行驶,在上一个周期信号灯绿灯结束前已进入路口,由于速度较慢,在通过路口过程中信号灯转换成了红灯。此时,魏某驾车沿汤铜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而来,未注意到还在路中间朱某的车,导致事故发生。
类似的事故在汤山汤泉东路也发生过,一辆黑色轿车北向南通过路口后变红灯,东西方向开始绿灯放行,结果一辆越野车不慎撞上还未完全通过路口的黑色轿车。交警认定越野车司机承担全责后,此人还不认可,并拨打12345进行反映。
“其实,这样的事故涉及到‘灯头让灯尾’原则。”交警解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据此,在第一起案例中驾驶员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二起案例事故认定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