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电梯就是漆黑一片,推开门就是楼梯,根本看不清脚下。”李女士此前独自前往某商场购物时,因该商场的地下停车场设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意外摔伤致骨折。
“然而,事发后商场方面态度冷淡,仅愿承担30%责任、赔偿部分医疗费,让我自己承担70%责任。”李女士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暑期来临,商场、餐厅、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顾客切身利益,受到广泛关注。
“‘公共场所受伤必赔’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商家有‘过’才有责。”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书见认为,当经营者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对突发、偶发、无法预见的损害后果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不构成侵权。
“这并非要求经营者提供绝对无风险的环境,而是要求其采取与其经营场所性质、规模、风险预判能力相匹配的必要措施。”朱书见表示。
2025年8月,北京周女士在暴雨蓝色预警期间乘坐地铁,被电梯口的挡水板绊倒骨折,随后以地铁运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地铁公司依据防汛应急预案设置挡水板,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是为特殊天气保障公共通行利益临时采取的安全措施。且挡水板上有双色警示条纹及“注意脚下小心绊倒”警示文字,一旁还放置了警示牌,周边地面干净平整、无明显障碍物。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殊天气出行应比日常出行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因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摔倒受伤,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驳回周女士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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