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于2011年
在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
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并接受了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然而
自2015年5月起
万某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
期间
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短信向其催缴
但万某始终未予支付
2023年11月28日
物业公司将万某诉至龙华法院
要求其支付自2015年5月起
拖欠的全部物业费及违约金
面对起诉
万某在庭审中提出抗辩
自己拖欠物业费的时间跨度太长
部分物业费
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接受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理应支付相应费用。但在诉讼时效的认定上,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界定:物业公司在2020年12月17日最早向万某发送催缴短信。以该时间节点往前倒推三年:
2017年12月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受法律保护;
而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债权,因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在此期间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释法:
龙华法院介绍,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物业费究竟是一笔“总账”,还是多笔“分期账”?
在法律定性上,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这与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合同有着本质区别。借款合同的本金在订立时已经明确,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而物业服务合同一直在产生新的债务,每一期物业费对应的是特定时段的服务,各期债务之间虽然有关联,但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费的诉讼时效不能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整体计算,而应当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如果物业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超过三年的部分将面临“败诉”风险。
法院提醒:
龙华法院表示,这起案件为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都敲响了警钟。对物业公司而言,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催缴机制,在每期物业费到期后及时主张权利,并务必保留好书面催缴通知、短信、微信记录等有效证据,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合法权益“打水漂”。
对业主而言,诉讼时效制度并非鼓励赖账。业主不能以物业公司未及时催缴为由长期拖欠物业费,一旦物业公司及时主张权利,业主仍需承担缴费义务。若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非消极拒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锤定音
物业服务合同有别于借款合同
各期物业费应视为独立债务
诉讼时效
需自每期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
这意味着
物业公司若怠于催缴
超过三年的部分债权
将不受法律保护
综合: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林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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