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用于“家庭周转”,还特别备注“经妻子同意用其名下车辆保障资金安全”。夫妻双方离婚后,因借款未归还,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图片系AI生成)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24年11月协议离婚。
2024年7月,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宋某某借款,并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用于“家庭周转”,还特别备注“经刘某某同意用其名下车辆苏C70XXX保障资金安全”,王某同时将两人的结婚证照片发给了宋某某。随后,宋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码将10万元转给王某。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归还。宋某某遂将王某及其前妻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刘某某称,自己对借款毫不知情,借条上没有自己的签字;王某借款实际用于网络赌博,属于个人债务;且车辆抵押未经其本人办理手续,抵押行为无效。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王某和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条载明用于家庭生活,该笔债务应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故判决由王某和刘某某共同偿还。刘某某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二审查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就在借款发生后的次月(2024年8月初),王某因网络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时间线与案涉借款高度重合。此外,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王某长期沉迷赌博,并无证据证明其从事宠物狗等家庭共同经营。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借条上写有“经刘某某同意”等内容,但借条系王某单方出具,刘某某并未签字,事后也未予追认。结合当地农村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水平,10万元 金额已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围,不适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
法院指出,借条中关于“用车担保”“刘某某同意”的记载,未经刘某某本人确认,车辆也非刘某某本人交付。加之刘某某二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在借款期间正实施网络赌博违法行为。宋某某作为债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最终,徐州中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宋某某对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认定该10万元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民间借贷纠纷的难点。
一是“共债共签”是铁律。《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才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切莫只看借条“写得漂亮”,务必要求夫妻双方当面共同签字确认。
二是“家庭周转”需举证。对于一方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法律上推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这是共同债务,必须拿出证据——证明钱确实花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上。仅凭借条上的单方表述,不足以认定共同债务。
三是防范“被负债”风险。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若发现对方有大额举债行为,应及时明确表示反对并保留证据。若债务确系对方用于非法活动,应及时向债权人澄清,必要时报警处理,用法律武器斩断“被负债”的枷锁。
综合:徐州中院、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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