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停放小区地下车库受损
物业却以“监控盲区”为由
无法提供视频
业主该找谁来维权?
近日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该起案件认为
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监控盲区致无法查明肇事者
属管理过错
最终酌定物业公司
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业主车辆停地下车库受损
物业:监控盲区无法提供视频
赵某凡居住在海口市某小区,其驾驶的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近期,赵某凡将车辆开回小区,停放在地下车库,因临近“五一”劳动节假期,其假日期间未使用车辆。
节后,赵某凡取车时发现车辆的左侧保险杠和车灯受损,其随后报警,并要求某物业公司提供监控视频,某物业公司称该停车的位置处于监控盲区,无法提供视频。
随后,赵某凡自行前往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赵某凡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财产进行保护,其未能提供监控导致赵某凡车辆受损,遂成讼。
法院判了:
物业未尽义务担责30%
龙华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人,负有对小区内业主的财产采取必要的安全保管义务,对停在本小区的业主车辆也应负管理保障义务。
通过赵某凡提交的车辆受损照片及报警记录,可知车辆左侧保险杠和车灯有受损。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车辆发生此种明显碰撞剐蹭时,驾驶人应能即时发现,当场发现后却不及时进行处理不符合常理。赵某凡将车辆停在地下车库期间经历了五一假期,其未使用车辆,直至节后原告取车时才发现车辆的受损情况。综合上述事实,赵某凡的车辆在案涉小区地下车库停放期间遭受损失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应对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安装足够的监控设备,因赵某凡停放车辆的位置处于监控盲区,导致无法查看事发情况、确认车辆损害。故某物业公司对赵某凡车辆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
法院释法
龙华法院表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服务区域,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物业服务人未依法、依规、依约提供服务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即使实际侵权人是第三人,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人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对赵某凡的车辆损害存在一定管理过错,虽非直接侵权人,仍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林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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