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和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服务期8年,并未取得正式编制。服务期届满后,我因家庭原因提出调离申请,可学校却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如果不交钱就不办手续。”谈及自己的离职经历,重庆某高校教授陈某仍唏嘘不已。 陈某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学校要求其缴纳违约金的依据,是校内《人事调配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教职工每晋升一级职务(或技术等级),从聘任职务(或技术等级)的次月起,须在学院连续服务5年。确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调出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正高级职称按每少服务一年缴2万元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我在服务期满前一年通过了教授评审,届满后又服务了半年,提出调离时学校要求我承担9万元违约金。”陈某称,学校还“提醒”他,“若让拟调动学校知晓此事,入职后日子不一定好过”。最终,在法院调解下,陈某才办完离职。
记者采访发现,违约金有时成为一种隐性离职门槛。多位受访劳动者表示,他们之所以选择先交钱再维权,是因为“手续”被卡住了。“不是不想依法维权,而是等不起。”一位受访者说。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离职时需付违约金的情况,仅有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两种。“除此之外,不管内部制度怎么写、职称怎么聘任、岗位级别怎么升,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离职违约金的规定,都应归于无效。”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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