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被告人旦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从扎某处收购野牦牛幼体3头,分别出售给被告人南某某2头、洛某1头。2025年6月,扎某同被告人南某进入乌图美仁乡山区,非法猎捕野牦牛幼体3头。经鉴定机构鉴定,案涉猎捕、收购、出售的动物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野牦牛。
据介绍,被告人扎某、南某驾驶摩托车持续追赶野牦牛群,导致其受到惊吓奔跑,在这一过程中,有的幼崽体力不支渐渐落单,于是被用绳套方式猎捕。非法收购野牦牛幼崽的目的,是通过人工养殖将野牦牛养大后,与家养的牦牛进行配种繁育,改善人工养殖牦牛的基因。6头野牦牛幼崽,已经有3头死亡,其余3头目前安置在动物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南某、旦某、南某某、洛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收购野生牦牛幼体,破坏生物多样性与高原生态平衡,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量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立功、主动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4名被告人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旦某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南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全媒体记者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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