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一房多卖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陈某因贪图私利,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售给3人,骗取购房款14.6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陈某为炒房赚钱,谎称亲戚要出售一套房屋(该房屋未落户在陈某夫妇名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陈某编造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先后将该房屋出售给3名购房者,收取的购房定金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经查,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宁洱县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缴纳部分罚金,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宁洱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表现,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房多卖行为并非简单的民事买卖纠纷,失信越界终将沦为犯罪。检察官提醒广大购房者,交易前务必核实产权信息,实地核查房屋状况,规范交易流程,不轻信口头承诺,不盲目转账付款,提高反诈防骗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作者:谢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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