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刑事参考案例:尤某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案情显示,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尤某斯(外国籍)伙同他人在境外物色到有意入境中国的外籍人员,商定费用并收取部分款项后,利用事先在境内注册的三家空壳公司,分别虚构同外籍人员B*、C*、K*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材料,帮助三名外籍人员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B*、C*、K*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Z字工作签证(有效期一个月,以下简称Z字签证),持Z字签证入境后,由尤某斯陪同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使B*、C*、K*获得长约一年的境内居留资格。
另查明,与B*、C*、K*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均为无正常业务、零税务申报的空壳公司,外籍人员B*、C*、K*未实际在上述公司工作。
2024年5月1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尤某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驱逐出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斯组织多名外籍人员在无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与空壳公司签订虚假劳动合同,骗取入境Z字签证继而非法滞留我国。上述外籍人员入境后并未在该公司工作,可认定其组织帮助外籍人员的入境及留境事由系“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其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设立空壳公司、联络外籍人员、骗领证件等各环节中,尤某斯负责策划、指挥,起主导作用,并以公司化、规模化的方式多次提供全流程服务,形成稳定犯罪链条,具有较强的组织性。
综上,尤某斯的涉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且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当从重处罚。
转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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