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宠物伤人侵权纠纷案。市民李女士带着未栓绳的自家小狗前往某商铺购物,其间,小狗待在店门口,没有主动挑衅、惊扰其他动物。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商铺店主王先生饲养的家猫突然从店内窜出,径直冲向小狗,当场与小狗厮打起来。为避免自家小狗受伤,李女士立刻弯腰上前抱起小狗制止冲突。混乱过程中,窜动打斗的猫咪不慎将李女士的右小腿抓伤,伤口当场破皮出血。
随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女士遂起诉王先生,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2797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猫咪的饲养人和实际管理人,长期将宠物猫放养在店铺内,未采取笼养、拴系等任何安全管控措施,放任宠物随意窜动、主动挑衅打斗,是本次伤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与此同时,李女士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按规定使用牵引绳,且在宠物突发冲突时处置方式欠妥,未能有效规避风险,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对方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酌定王先生承担70%民事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1957.9元。对于李女士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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