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据荔枝新闻报道,安徽宿州一女子称在霸王茶姬饮品中喝出水银。霸王茶姬涉事门店否认投放水银,并表示正配合警方及市监局调查。当事人王女士称已报警,后续将向市监局投诉。29日,安徽宿州砀山县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表示,奶茶中异物系购买人投放,目前相关证据已固定并送检,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人常莎 指出,顾客通过主动向奶茶中投放异物的方式,制造了“饮品中含有害物质”的假象,并客观上引发了公众对涉事门店的负面评价,这一行为已经构成对霸王茶姬门店名誉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依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顾客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其行为直接导致门店品牌声誉受损、营业额可能下降以及配合调查产生的经营损失,因此门店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常莎补充,该顾客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民事纠纷的范畴,直接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她主动向奶茶中投放异物后,又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导致公安机关出警、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门店停业配合,这一系列行为本质上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并浪费行政资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该行为也符合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关于“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
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常莎表示,关键在于该顾客在投放异物后是否存在索要赔偿的行为。如果该顾客在投放异物后,以“奶茶中含有水银”为由向门店索要赔偿款、精神损失费,则该行为已经超出了行政违法范畴,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便尚未实际拿到赔偿款,只要已经开口索要且商家因此产生恐惧并意欲配合其要求,依然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同样面临刑事追诉。如果该顾客从未向门店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只是出于博取流量或者其他动机而投放异物并曝光此事,则通常不会上升为敲诈勒索罪,但仍须承担前述的民事赔偿和行政拘留责任。
(G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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