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协商涨薪无果,员工一气之下大喊:“不涨工资这活干不了!”再上班时,员工发现已被公司公布离职!近日,上海市总工会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6月25日,小李与公司经理协商薪资待遇时,经理明确拒绝涨薪,双方产生言语争执,小李一气之下说“不涨工资这活干不了”。
6月26日、27日,小李均正常到岗工作,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期间,厂长核实情况时小李也表示:“工资这么低,这活怎么干?”6月27日下班后,经理召开员工会议,当众宣布小李已主动辞职。小李觉得这是经理对自己的报复,认为自己既未递交书面辞职,也未提出口头辞职,故而并未在意,亦未提出异议。
6月28日,小李照常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其已离职、无需在岗。小李当即与经理沟通理论,明确否认辞职。但经理态度强硬,告知小李已无其岗位。事后,公司单方出具离职证明,将离职原因标注为劳动者辞职。
随后,小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未获支持。小李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因薪资问题向经理口头表示不干了,厂长核实情况时其未否认,公司开会通报其辞职时小李亦未提出异议,因此认定口头辞职成立。故法院判决,小李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索要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口头辞职的法律依据与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是对劳动者预告辞职的常规形式要求,但未绝对禁止口头辞职。
司法实践中,口头辞职并非当然无效。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为劳动者真实、明确的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已送达并被用人单位确认,同时有充分证据佐证。
本案口头辞职有效的核心认定
首先,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小李因涨薪争执时明确表述“不涨工资这活干不了”,该表述并非模糊抱怨,而是清晰表达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辞职意愿。
其次,制度依据合法有效: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口头辞职有效”,且该制度经小李确认,对其具有约束力,构成双方认可的解除规则。
最后,行为构成默示确认:厂长核实、公司开会通报其辞职时,小李均未否认、未提出异议,后续正常到岗的行为,不能推翻此前明确的辞职意思表示及默示确认。
综上,本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因有效口头辞职而解除。
因此,符合真实意思、制度约定、证据充分、默示确认的口头辞职,司法也可认定有效。
律师提醒
劳动者需谨言慎行,避免冲动表述:职场争执中切勿随口说“不干了”“干不了”等易被认定为辞职的表述;若为气话,务必当场、书面明确撤回、否认,留存沟通记录,防止被认定为辞职的真实意思表示。
坚持书面辞职,固定合法流程:无论是否口头提过离职,均应以书面辞职信(邮件、纸质签字、企业OA)提交,提前30日通知、明确离职日期、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口头约定的举证风险。
用人单位应规范流程,完善证据留存:收到口头辞职,应立即书面或录音确认,要求员工补签书面申请、完成离职交接,避免仅以口头表述单方认定离职;制度中约定口头辞职的,需履行民主程序、员工签字确认,确保制度合法有效。
区分“气话”与“真实辞职”,警惕反向风险:用人单位切勿将员工争执时的过激言语直接等同于辞职;反之,员工被口头辞退时,也应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被认定为主动离职。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 茆海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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