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大家都知道
也知道它们的危害
但还有一种同样具有杀伤力的驾驶行为
容易被忽视
那就是——“病驾”
带病开车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轻则伤车 重则伤人
案例一
2025年10月27日,安徽阜阳一辆小汽车在行驶时突然向右偏离车道,急剧加速冲向路侧公交站台。在接连撞歪公交站栏杆、广告牌后,又冲进非机动车道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白色小车,现场非常惊险,但万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事故系该车驾驶人高某带病开车所致。原来,受感冒影响,当日驾车行驶时,高某突发连续剧烈咳嗽,导致眼前发黑、身体抖动,结果双手失控打偏方向,右脚也不受控地踩下了油门,从而造成事故。交警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
2024年9月1日,陈某驾车行驶至芜湖市南陵县某路段期间,车辆瞬间偏离车道,将行道树拦腰撞断后,冲进路边稻田里,前挡风玻璃被撞碎。

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联合医护人员展开紧急救援,排除驾驶人酒驾嫌疑后,交警现场询问得知,驾驶人因没有吃饭,出现低血糖症状,在开车过程中突然眼前一黑,脑袋昏昏沉沉,迷迷糊糊中出了事故。
“病驾” 就像潜伏的 “定时炸弹”
能让驾驶人在瞬间失去操控能力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因此对于“病驾”
法律也做了相关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第十五条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第七十九条中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第六十七条中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中也对驾驶人驾车时的身体状态做了要求:
一般要求
出现晕厥、恶心、乏力、幻象等现象及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时,不应驾驶机动车。
酒精及药物管理
摄取含有酒精的饮品或食物后,不应驾驶机动车。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对驾驶行为有影响的药物后,不应驾驶机动车。
除上述法律条文中所列举的
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外
驾驶人在服用部分药物后
可能产生嗜睡、困倦、
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
视物不清、反应迟钝
等不良反应
同样会影响安全驾驶

“病驾”的危害不可小觑
安全的警钟需要长鸣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从自身做起 从现在做起
关注身体健康 安全文明出行
转自:济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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