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最高法出台新解释
其中一项“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的规定引发热议
“社保”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9月1日起
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
民一庭法官张艳介绍
“不缴社保”的约定
通常存在两种情况↓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
■有的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给个人。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张艳介绍
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是↓
■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支付给了劳动者,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企业逃社保难逃责
员工弃社保失保障
法官提示
一些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
来换取眼前的补助
短期来看
劳动者每月的收入是增加了
但存在很大的风险
也损害劳动者自身的长远利益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张玉贤介绍
对于劳动者而言:
■当劳动者生病就医时,没法通过医疗保险来报销医疗费;
■在劳动者失业时,不能通过失业保险来领取失业金;
■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来报销医疗费,获得各项工伤赔偿;
■假如劳动者生育,将无法通过生育保险来报销生育费用,获取生育津贴;
■当劳动者年老时,也不能通过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保障晚年的生活。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失去通过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和成本的机会。
劳动者本应通过社会保险享受的待遇,如医疗费报销、工伤赔偿、生育津贴等,都转而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无效的。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长远来看也存在两个风险:
■第一是强制征缴的风险,在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征缴时,用人单位不仅要依法补缴,还要承担滞纳金。
■另一个风险是,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本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施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之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
1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
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按月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另外,五险都要缴纳,险种要齐全,要根据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水平和法律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时缴纳。
2
法官提醒劳动者
劳动者要注意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缴、断缴或未足额缴纳的,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稽核、补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转自: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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