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九晚六”
多少打工人的梦中工作?
可奈何现实是
朝九有可能还要更早点
能准时晚六,那是最好的结果!
然而
有些公司部门更是离谱
居然强制员工加班到晚上10点
请假就算旷工
听到这里,你还笑得出来吗?
最近
山东济宁的吴先生
就在自己的部门遇到这种烦心事
↓↓↓
吴先生今年23岁
大学学的是室内设计
他介绍
自己11月7日通过面试
进入山东某公司外贸销售员岗位
约定的工资
为每月3200元底薪加提成
11月9日
吴先生正式入职了
但他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
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11月16日
吴先生所在部门的主管
在群里发消息称
“提前通知@所有人明天全员加班,
到晚上10时,不允许请假,
请假按旷工处理”
据吴先生
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
其部门主管在群内发布多条消息
“业绩什么样了,
这个月干不过人家不打脸啊”
随后便@所有人要求次日全员加班
吴先生说
17号那天晚上7点左右
因为家里有事
自己跟主管请假完就下班回去了
结果第二天上班
他就收到了人事拿来的离职申请表
要求他主动离职
“工作这几天的工资也没结算,
要签了字才能结算,
上面写的是自愿离职,他让我签字我没签。”
同一天
吴先生把自己的遭遇
发到了网上
称自己因为17号那天要处理家里的急事
向在加班的主管请假
没有得到批准,但仍在晚上7时回家
第二天被公司要求离职
他提供了一份18号
人事主管劝他签署自愿离职单的
对话录音,对方称:
“不是说天天让你加班,是看你的态度……
但是昨天你确实撞到枪口上了,
你昨天没事,今天谁也找不到你。”
吴先生说
他已在20日联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现在正在准备仲裁资料
据极目新闻消息
涉事主管暂未就此事作出回应
而公司人事部门
相关负责人周先生表示
该公司是做小型工程机械外贸业务
已经看到吴先生在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
周先生称外贸行业
对学校专业、英语水平等有要求
但吴先生专业与岗位不匹配
对于这类非专业类员工
其称公司
首先是想从态度上做一个观察
“当时主管询问他(吴先生)请假事由,
得到的回复是家里有事。”
周先生还称
公司允许请假
但得把请假事由说清楚
“我们主管那天这个动作主要是看一下他们的态度,如果你资历不够,态度再不行,肯定不是我们想要的。”
“本身他不符合我们用人标准,既然招进来了,还想从其他方面对他加强一下培训,这种态度,我觉得是容忍不了的。”
周先生说
因为结算工资需要
办完所有离职手续和核对考勤
在要求吴先生办理离职手续时
吴先生拒不签字,因此没有发放工资
对于吴先生曝光的行为
周先生称公司规定
内部群不允许截图转发
“如果这个事情再继续蔓延,
我们就会反诉,
律师已经在关注这个事情的发展了。”
济宁市任城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确实接到了吴先生的投诉电话
吴先生电话中
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因赔偿金相关问题不归执法大队负责
因此他们建议
吴先生向仲裁机构求助
不过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
“试用期内强制加班到晚上10时,
请假按旷工处理”肯定有问题
如果企业存在加班问题
劳动者可以到执法大队进行投诉
律师表示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
我国实行劳动者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就是指超出每日八小时工作时长规定,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只有经过人社部门依法审批后,有关企业才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前提也是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另一位律师则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
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增加其工作任务,属于违法情形
“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员工,企业要求加班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现在许多企业和个人将超时工作视为理所当然,存在不一定合法,劳动者的权利应当严格受到法律保护,全社会也应该形成依法劳动的社会风气。”
加班加到晚上10点
还是强制性的
问一下,长久下去谁顶得住?
还有所谓的“考察”
跟加班能关联在一起的吗?
实在是可笑!
既然现在双方
已经准备进行劳动仲裁
那就希望这件事能有一个好结果!
在这里
DV君想提醒大家
如果在职场上遭遇不合法行为
果断拒绝,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而企图占员工“便宜”的公司
也该小心小心了
多考虑一下后果!
转自:极目新闻(记者/邓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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