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交通广播《交广帮忙》栏目收到济南张女士反映,今年五月份,她购买了济高绿城桂语朝阳的房子,当时开放商告诉她,买房加车位可以优惠15000元。于是,她又交了5000元车位意向金,并与济高绿城桂语朝阳签署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置业顾问给张女士开具了一份意向金的收据,后又给张女士发了一份定金收据。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意向金收据
定金收据
在付完首付后,张女士觉得自己手中现金不宽裕,想要退车位,但当她联系济高绿城桂语朝阳的置业顾问时,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张女士觉得自己交的是意向金,为什么不能退回呢?
带着张女士的问题,记者联系到了济高绿城桂语朝阳售楼处。置业顾问董经理向记者表示,张女士所交的5000元就是定金。董经理说,张女士已经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就已生效。双方已在协议盖章签字,约定了何时付清全部的车位费用,协议中也标明了双方违约责任。按照公司流程,张女士交的意向金在完成审批流程后转为定金,所以才给张女士发了第二张收据。
对此,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宜君解答,“只要没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是可以随时退的,因为开发商出具的也是意向金。但是张女士交了意向金之后,第二天就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协议。根据协议要求,它已经确实不是一个意向金的性质了,所以单方面给她改成定金也没问题。”
张宜君提醒,如果业主没有想清楚是否确定要购买车位,尽量不要跟开放商签订购买协议,并注明免责条款。“如果像这位女士,还在犹豫考虑的阶段,那就交意向金,并且要求对方出具意向金的相关收据,如果还不放心的话,也可以跟对方签订一个双方之间关于意向金的协议,在协议中一定要明确清楚,交的这个意向金是可以退还的,在多少日之内,如果确定不想购买了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记者: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