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社交媒体不断发展,许多生活中的暴力行为会通过网络传播发酵,例如在网络平台上编造谣言和恶意攻击等行为,不仅伤人伤己,更容易形成网暴,变成伤人的利器。近日,浙江湖州网警侦办了一起2名网络主播在短视频平台相互辱骂诽谤的案件。
经查,网民陆某某(男,44岁)、陈某(女,57岁)二人因私人矛盾,在短视频平台,以发布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发布大量带有侮辱性、攻击性言论,公然相互诋毁、辱骂、诽谤以“泄愤”,相关视频、言论在网络平台传播,转发数量过万,引起大量网民关注,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陆某某、陈某二人予以行政拘留,其账号已被依法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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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在平台表达自我的“话语权”,但是谁也不能突破法律的红线。图一时之快、泄一己之私,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都会受到相应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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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正确利用社交软件等网络工具,发表的内容不可突破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否则,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影响的同时,自己也要对错误行为付出代价。
在利用网络自媒体进行直播或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起营造一个文明、健康和清朗的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
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记者:张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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