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本是车主应对交通事故、弥补财产损失的合法保障,却有不法分子紧盯车险理赔漏洞、动歪念谋私利,抱团分工协作、精心策划,刻意自编自演虚假交通事故,以流水线式作案模式批量骗取保险理赔款,将正规金融理赔渠道肆意变成非法牟利的工具。日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伙保险诈骗案,10名被告人最终全部被海宁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骗取保险理赔款,牵头组建诈骗团伙,纠集周某等8名人员,在杭州、海宁、桐乡等地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在一年多时间内持续实施车险诈骗。
该团伙作案模式成熟、分工明确,专人负责策划统筹、驾车肇事、对接定损、整理材料、提交理赔,规避保险公司常规核查,形成完整的“策划——造事——定损——骗赔”全链条诈骗闭环。
为降低作案风险、规避平台核查、提高骗保成功率,该诈骗团伙作案手法极具隐蔽性。团伙专门挑选车流稀少、监控覆盖较弱的城郊、乡镇偏远路段伺机作案,刻意使用宝马、奥迪、奔驰、本田等市面上常见的民用私家车,人为精准操控车辆慢速故意碰撞,伪造出真实意外事故的现场效果,事故形态逼真、痕迹自然,极大提升了核查甄别难度。
其中,刘某、冯某负责牵头策划、现场指挥、车辆定损,掌控核心作案环节,其余人员主要负责驾车肇事、提供作案车辆等辅助工作,团伙成员按照参与作案场次瓜分非法获利,先后预谋实施了15起虚假事故,并依托虚假事故记录、维修单据等,向多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各单起案件涉案金额数万元至十万余元不等,累计诈骗金额达150万余元,不仅严重侵害保险机构合法权益,更极大扰乱了正常的保险金融市场秩序。
案发后,10名被告人均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退赃退赔。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冯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冯某在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法院结合全案15起作案事实、150余万元涉案金额、各被告人主次地位及全部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人员分别判刑。同时判令涉案退赃款按比例返还被害保险公司,对尚未弥补的损失,责令相关被告人继续退赔,全力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摒弃投机牟利心理。车险理赔的核心作用,是弥补真实交通事故带来的财产损失,是风险兜底的社会保障机制,绝非可供个人投机牟利的“赚钱渠道”。不存在所谓“稳赚不赔”的理赔捷径,凡是刻意人为制造交通事故、虚构保险事故骗取理赔款的行为,均属于明确的刑事犯罪。广大群众切勿被短期非法私利迷惑,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因小失大,留下违法犯罪记录。
作者:朱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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