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的贺女士今年77岁,在北京有三处住房,退休金充裕,但她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早已过世,虽有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却也都年事已高。因此,今后的养老问题一直是她的一个心病。她曾向社区求助,也咨询过律师,有人建议她去养老院,有人提议她办理遗嘱。但这些都未能解决她最核心的担忧——当她生病卧床、意识不清时,该怎么办?
贺女士的情况并非个案,对于无子女老人来说,其既需要晚年照护有保障,也需要“身后事”能得到妥善处置,这就指向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谁来为无子女老人的暮年做最后的“兜底”?
2025年6月,贺女士来到了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员刘珊珊耐心听完她的情况后,随即向她介绍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经过沟通,贺女士逐渐明确了一个人选——她的外甥女徐女士。徐女士是贺女士姐姐的女儿,两人感情深厚,住处也相距不远。平日里,徐女士经常上门探望,陪她聊天、整理家务、看病取药,是她生活中最亲近的人。
刘珊珊随后与徐女士进行联系,了解到徐女士目前已退休,现在自己经营一家小公司,经济独立,有稳定的收入和自有住房,家庭关系和谐。基于二人稳固的感情基础与徐女士良好的经济条件,刘珊珊为二人草拟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协议内容充分考虑了贺女士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类情况,并且明确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从医疗和生活照顾、财产管理、法律身份及丧葬安排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近几年备受关注的意定监护,一些人还选择通过公职监护制度、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等来保障自身权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中,独居、部分失能且无其他合适监护人的老人,由法院指定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并同步建立监护台账、查询财产、在街道和民政监督下支取费用用于生活和医疗;同批典型案例中的“某养老院与某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则表明,老人史某某去世后,法院也可以在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照料义务已经实际履行的基础上,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实现生前照护与身后事务的衔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茹告诉记者:“我国对失独、空巢老人的监护兜底,已经初步形成了‘事先安排+事中兜底+身后衔接’的制度框架。老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依据《民法典》提前订立意定监护;一旦老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出现监护人缺位、亲属无法有效履职等情况,法律还有指定监护、临时照料、公职监护等机制作为兜底;老人去世后,遗产管理人制度又能把遗产清理、债务处理、后续分配衔接起来。”(工人日报)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