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图好玩刺激,将弹弓瞄准枝头斑鸠,电鱼机伸入河道。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使用弹弓猎捕野生鸟类、使用电捕设备非法捕鱼,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11月的一个夜晚,王某和朋友潘某(另案处理)相约出门。两人曾在微信上约好“明天我们再去搞89吧”(“89”为暗语代指斑鸠)。他们来到温岭泽国镇某园区附近的河边,举着弹弓打鸟,短短3个小时,他们就猎捕了10余只斑鸠和黑八哥。

“我知道打鸟违法,就是没事干,想着打些鸟玩玩。”王某说,打来的鸟,他和潘某分了带回了家。
2025年3月8日,王某再次“手痒”,与另一名朋友江某(另案处理)在泽国镇某村附近的河边,用同样的弹弓、同样的手法,再次猎捕了10余只斑鸠和黑八哥。
经认定,王某等人所使用的弹弓属于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涉案斑鸠为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黑八哥”为雀形目椋鸟科八哥属,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保护动物)。
除非法狩猎之外,王某还涉嫌另一项罪名。
2025年4月2日,王某伙同何某(另案处理),带着从网上买来的电瓶、电捞网,来到温岭市大溪镇某河段电鱼。一晚上,他们捞得鲫鱼约3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人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与人结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转自:望潮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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