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
公司却以“内部规定”为由
克扣佣金
干了活却拿不到应得的报酬
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张女士曾在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工作近半年后,因个人原因办理了离职。可让她没想到的是,自己在职期间销售8套房屋的佣金,在离职后公司仅同意支付其中的6套,剩余2套房屋的佣金却以 “不符合结算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女士将公司起诉至红桥法院,要求公司支付8套房屋的销售佣金,共计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张女士确实在公司完成了6套房屋的销售工作,公司愿意支付该部分款项。但另外2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在张女士离职后签订的,根据公司的考核奖励办法规定,员工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未结佣金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全款到账的部分进行结算,也就是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60天后全款到账的不予结算佣金,因此拒绝支付该2套房屋的佣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销售佣金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对于被告公司认可张女士完成了6套房屋的销售工作,该部分佣金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有争议的2套房屋佣金是否应该发放,根据被告公司的考核奖励办法规定,虽然张女士离职时并不符合争议房屋佣金的结算条件,但在其离职前已完成该2套房屋的客户接待、认购流程等 核心销售工作,该行为是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最终订立的关键前提。后续回款延迟属于外部客观原因, 并非劳动者过错,在房屋已全款到账,公司实际获益的情况下,仅以内部制度拒付佣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决被告公司足额支付张女士销售佣金2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官提示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辛勤付出的对价,受法律最根本的保护。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随意设置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遇到欠薪扣佣纠纷,要保存好佣金明细、成交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合:天津电视台、红桥法院、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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