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北京某公司员工陆千(化名)因报销事宜被董事长当众训斥,后又在中层领导微信群被通报批评,导致其情绪极度低落。 事发约一周后,6月6日上午,陆千在与母亲通话时明确表示要自杀,其母立即联系公司领导求助。公司主管虽与陆千通话确认状态,却未采取安抚、陪护措施,也未及时通知家属。当日下午,陆千在工作结束后自缢身亡。 家属认为公司管理不当、漠视生命,向法院起诉索赔各项费用共计123万余元,并要求赔偿未缴社保损失。公司则辩称陆千系自主自杀,与公司无关,且社保争议应另行仲裁。 法院审理认为,陆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主要是个人选择,公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家属紧急求助后,公司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按非因工死亡判决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及供养亲属救济费共计97582.5元;因家属未提供社保损失具体依据,该项诉求被驳回。(上海市总工会申工社;图/AIGC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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