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餐厅内就餐
意外摔倒受伤
经营者能否以
“顾客自己没注意”为由免责?
顾客是否需为自身疏忽承担后果?
近日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件
判决餐厅对顾客的损害后果
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顾客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例:
餐厅就餐摔成十级伤残,消费者索赔20万元
陈某在某餐厅就餐后,于餐厅景观小桥一端拍照完毕,行至小桥另一端下桥时不慎摔倒。经查,该小桥上空为露天设计,桥两端道路设有房檐,事发当日恰逢降雨。
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十余天。后陈某申请就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某因意外致左三踝骨折,后遗左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陈某向餐厅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0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事发当日下雨,雨虽已很小,但暴露于露天场所的小桥仍较湿滑,餐厅应充分考虑潜在风险和隐患,设置防滑设施和警示标识,以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但事发时的录像显示,小桥上及小桥与回廊连接处均未放置防滑垫等防滑设施,小桥周围也未见贴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时餐厅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餐厅对于其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潜在危险未能充分预判、避免和排除,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陈某滑倒受伤,餐厅应当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日常生活经验而言,应对雨中拱桥的潜在危险性有所预见,并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自身受到伤害。但其在下桥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以致滑倒受伤,其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餐厅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案涉事故的起因、经过及双方对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作出判决,依法酌定餐厅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餐厅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消费的公众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本责任。关于合理限度的界定需结合具体情况,从两个维度判断:一是安全保障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要与餐厅的经营性质、规模和实际条件相匹配;二是参考行业普遍标准,经营者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达到一个诚信、尽责的从业者应有的水平。
除此之外,风险的预见可能性也是重要判断依据。如果餐厅能够预见某类安全隐患,却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就超出了合理限度的范畴;反之,对于难以预见的突发风险,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会酌情减轻。
记者/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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