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我的车停在路边没动,怎么还要赔钱?”
违停车主叶某拿着判决书
满脸不解又懊悔
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
审结一起特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明确打破“无接触即无责任”的常见误区
判决4名违停车主、无证驾驶者及
相关保险公司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用一起典型案例为全社会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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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悲剧的起因,源于一次意外避让。2025年5月,曾某无证驾驶一辆未登记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后座违规载着妻子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在温江区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交叉路口附近时,一只狗突然从前方多辆违停车旁窜出,曾某猝不及防,摩托车瞬间倒地,李某重重摔在地上,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抢救,她仍因重度颅脑损伤不幸离世。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曾某无证驾驶、违规载人,李某未戴头盔,叶某等4人违法停车,各方均存在过错,但因无法找到狗主人,事故具体成因难以判定。
痛失亲人后,曾某和儿子将叶某等4名违停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温江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4万余元,他们认为,正是违停车遮挡了视线,才导致事故无法避免。
庭审中,争议焦点直指核心——“没碰着,也需要担责吗?”4名违停车主和相关保险公司一致辩称,车辆静止停放,从未与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与事故无关联,不应赔偿;相关保险公司还提出,家属放弃治疗、未提供完整尸检报告,应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明确,判断是否担责,关键看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有关联,而非是否发生直接碰撞。
曾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违规载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自身伤情,需承担部分责任;
4名违停车主共同制造危险环境,遮挡了驾驶人视线,人为制造了安全隐患,承担20%的次要责任,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违停车主自行承担。
2026年1月,温江法院经审理综合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类损失共计115万余元。温江法院判决4名违停车主所购车险的2家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内赔偿79.2万元,剩余部分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按2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共计7.2万余元。同时,针对自费药部分,由于违停车主刘某和付某所购保险未涵盖医保外责任险,需分别赔偿1143.08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总赔偿金额超86万元。
“这起案件最关键的意义,就是打破了‘无接触即无责任’的误区。”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很多人觉得违停车是“小事”,却不知小小的违停,可能成为悲剧的“导火索”。本案判决不仅厘清了责任边界,更传递出明确信号:违法就有风险,守规才是安全。
据悉,这起案件对规范静态交通、统一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温江法院通过判决,清晰划分交通事故“多因一果”的责任。更给所有交通参与者提了醒:“守法即安全,违规即风险”,呼吁全社会形成文明驾驶、规范停车、主动防护、负责养宠的良好风尚,唯有每个人敬畏规则、尽到责任,才能守住道路交通安全底线,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悲剧,共同构建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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