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71岁的王女士被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诱导购买中高风险基金,亏损85万余元,因此起诉当事银行。
71岁的王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理财经理热情地向她推荐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并口头告知风险不大,比较稳健。在得知王女士之前在柜台所作风险测评等级为稳健型,不符合该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后,理财经理指导王女士第二天重新做了一次风险测评,使其测评结果从稳健型变更为成长型,从而符合了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随后,在理财经理的指导下,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将200万元一次性购买了A基金。然而,在持有了近两年半后,王女士赎回时发现,本金亏损高达85万余元,损失比例达43%,这与理财经理一开始的说的“稳健”“风险不大”相去甚远。王女士认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未履行适当性义务,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银行称王女士购买基金前的最新风险测评结果为成长型,与产品的中高风险等级匹配,且王女士是通过手机银行自主购买,银行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亏损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女士在购买基金的前一天,已在银行柜面做的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但在第二天,其通过手机银行做的测评结果却变成了成长型。两份测评问卷的答案在家庭年收入、投资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核心问题上存在巨大差异。结合王女士的年龄(71岁)、职业背景、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材料,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结果不能代表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第一次测评结果“稳健型”为准。
虽然购买是通过手机银行完成,但整个过程是在理财经理的现场陪同下,在银行网点之外的地点进行的。根据相关规定,银行人员在营业场所内销售产品,必须在销售专区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即“双录”)。而本案中,理财经理将王女士引导至网点附近的餐厅通过手机银行购买基金,未进行“双录”,操作违规。
银行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销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且未能证明其已向王女士完整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也未对基金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违反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余元。(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