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两名被告人结伙非法采伐、运输一株树龄136年的南方红豆杉,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4年9月初,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邓某甲(另案处理)纠集人员,预谋盗伐新罗区某山场内的红豆杉。邓某甲随即邀集邓某某、农用车驾驶员邓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参与。2024年9月6日晚,徐某、邓某某等人携带油锯等工具,驾驶抓机、农用车潜入山场。在徐某指使下,邓某某持油锯将一株南方红豆杉砍倒,修剪树枝并将树干锯成6节,后由邓某乙驾驶农用车将木材运离现场。
经鉴定,被伐树木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树龄136年,立木蓄积2.7188立方米。南方红豆杉是250万年前第四纪冰川时期遗留的珍稀濒危物种,被誉为植物“活化石”,具有极高的生态、科研与保护价值,受法律严格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某组织策划、邓某某直接实施采伐行为,均起主要作用。
法院最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宣判后,邓某某提起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作者:陈立烽,陈燕冰,曹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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