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清理
业主堆放在楼道里的杂物
是否需要赔偿?
如果物业公司
履行了法定的告知和警示义务
并按照合理的程序进行清理
属于合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无需对杂物本身的价值进行赔偿
如果程序违法或操作不当
则可能构成侵权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王大爷住在南开区某小区,为了扩充家中空间,将拆卸后的家具堆放在公共楼道内。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清理小区楼道堆物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事项。物业公司根据小区管理规约和消防安全要求,在小区各楼栋统一张贴了《关于全面清理楼道杂物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业主限期自行清理。
同时,为加强提醒,物业工作人员还通过微信私信方式,单独向该业主发送了清理通知。
清理期限届满后,物业人员上门作业,敲门无应答后,将堆放在楼道的家具作为杂物清理。
业主事后认为物业擅自处理其财产,侵犯其权益,遂诉至南开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大爷将拆卸后的家具堆放至公共楼道内,其行为是私自对业主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且其堆放的物品为易燃物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清理小区楼道堆物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事项。物业公司事先在楼栋等地张贴了关于清理楼道杂物的通知,同时,物业工作人员还通过微信私信的方式单独向王大爷发送了清理通知。王大爷在期限届满后并未按通知清理处置。
物业公司已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程序正当、方式合理,其清理行为属于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不构成侵权。原告将家具堆放于公共楼道,本身已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且长期置于公共区域难以认定其具有妥善保管之意。法院结合生活常识认定,原告所称的"财产损失"缺乏有效证据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有权也有责清理楼道杂物。是否需要赔偿,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合程序”。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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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本案争议的实质
是个人便利与公共安全之间的界限问题
楼道不属于任何业主的私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但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堆放物品即使整齐,仍会占用应急空间,增加安全隐患。
程序正当是物业履职的关键。本案中,物业公司通过"小区公告+个别提醒"的双重告知方式,既体现了管理的规范性,也彰显了对业主知情权的尊重。这种严谨的程序履行,是法院认定其履职正当的重要依据。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严格遵循规范流程操作,既是对业主财产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对于业主而言,理解并配合物业的合法管理,共同维护“生命通道”的畅通,是每位住户应尽的义务。
作者:张淑萍、张振国
综合:南开法院、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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