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海县的一份判决书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其焦点在于,被告称自己对醉驾者进行了多次劝阻,但仍被判赔偿10.6万元。

2025年4月9日,死者张某某参加陈某1的组局,在KTV饮酒后又去吃夜宵,期间与陈某1、陈某2共同饮酒。饭局结束后,张某某独自驾车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
经认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属于醉驾,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自称劝阻酒驾 仍需赔偿十万
事后,张某某家属把陈某1和陈某2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陈某2及其女友离席时活动虽已近尾声,但尚有包括被告陈某1在内的其他同饮者在场。且无证据证明其离开时,张某某已处于必须立即制止其酒后驾车的紧迫危险状态,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陈某1表示,自己曾经劝说张某某千万别开车,对方方答应后,自己就回家了。凌晨3时6分许,自己又打电话给张某某嘱咐千万不能开车,叫代驾。
法院认定,陈某1作为与张某某共同饮酒、酒后同车返回其工作室,且在张某某最终驾车前最后与其接触的同饮者,对其负有更直接的、即时性的注意与防范义务。
即便陈某1自述已多次履行提醒义务的情况属实,但其所负的注意义务不应仅限于口头提醒,而应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或安置到安全场所等,以切实阻止张膑方驾车。
因其未能充分尽到对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顾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1对死者家属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106898.5元。
参与喝酒有哪些法律义务?
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但是,喝酒之后如果产生了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那么彼此之间就形成了照顾的义务。该义务的承担,应结合具体情境,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限,并以合理、适当为衡量标准。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对北京时间表示,如果是2个人喝酒,那么一人喝醉后,另一人明知道他有可能产生危险,就需要承担照顾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而在多人聚餐喝酒时,召集人的责任更大。其他参与者如果和醉酒者相识、有劝酒行为,知道其醉酒但没有进行照顾的,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参与喝酒的人当中,如果与醉酒者不认识,并且也没有劝酒的行为,饭局结束后也没有与醉酒者一起离开,就不负有照顾义务。
一般来说,酒局参与者承担责任的比例不超过10%,最多不会超过15%。
“照顾义务不是口头警告、劝阻,而是要把醉酒者送到家里或者酒店,或通知其家人来接,甚至可以报警、让警察带到派出所醒酒,才属于履行照顾义务。”庞律师表示,如果参与者同样醉酒,失去照顾他人的能力,也不应承担相关义务与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醉酒者驾驶车辆,如果造成了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酒局参与者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庞律师表示:“我认为,只要没有一起上车同行,就不承担上述相关责任。但如果清醒者和醉驾者一起上车,还对醉驾者进行指挥,尤其是把自己的车借给醉酒者驾驶,则可能会产生民事赔偿义务。但是,清醒者不构成危险驾驶的同案犯,不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刘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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