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026

(图源网络 侵删)
个体工商户因注册简便、经营灵活,成为不少创业者的首选。实践中,“登记经营者”不参与实际经营,“实际经营者”幕后操盘的情况屡见不鲜。
那么,当此类个体工商户与他人产生纠纷,登记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小李与小赵系多年好友。念及朋友情谊,小李以自己的身份材料注册登记了一家个体工商户,交由小赵用于经营烧烤店。同时,小李还将其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借给小赵,用于该烧烤店员工工资的发放。在此过程中,小李本人并未参与该烧烤店的日常经营管理。
后因经营不善,该烧烤店停止营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截至注销时,该烧烤店尚欠员工小张部分劳动报酬未予支付。
小张曾就劳动报酬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烧烤店已注销”为由,撤销了该案的受理。
多次催要无果后,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李与小赵共同给付其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赵自认其是烧烤店的实际经营者,小李并未参与经营,但个体工商户以字号对外开展经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在对外经营中具有公示效力,小张有理由相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应共同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
并且,在本案中,小李对于小赵借用其身份材料办理烧烤店注册登记是知情的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小赵在日常发工资所用的“小李”微信的注册也系在小李本人的协助下完成的,小李应对烧烤店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因烧烤店已注销,则其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应对烧烤店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李、小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张工资。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不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都像本案中的小李一样,并不参与日常管理和盈利分配,而是由他人实际经营。“挂名经营”看似“帮朋友忙”,实则暗藏风险。营业执照具有公示效力,内部的协议安排并不能对抗外部的法律关系,登记的经营者即使不参与经营,对外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因碍于情面或轻信他人而随意出借身份信息,否则可能为他人的经营风险“买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撰写:朱坤霞、柳杨涛
转自:烟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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