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记者10月1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二级巡视员王同海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吉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同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同海利用担任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二级巡视员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国家培训补贴,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因违反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通报
2025年2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王同海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5年9月25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就包括王同海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通报称,2023年至2024年,王同海多次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在企业内部食堂等地安排的宴请,席间饮用高档酒水,相关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
为他人在医疗机构
相关审批、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
2025年9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王同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王同海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不守政治规矩,私自阅看、浏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网络文本,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居间谋利;贪欲膨胀,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权私用,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医疗机构相关审批、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同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同海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作者/编辑:吴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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