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少缴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律师表示,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则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投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今年8月1日,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明确,针对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该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法治日报、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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