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高校毕业季
如果应届毕业生
在毕业前
进入用人单位工作
且仅签订“三方协议”
未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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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要求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田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载明田某毕业时间为2022年6月,培训期间待遇为2300元/月。双方签订《员工学习、培训服务协议》,田某于同年3月21日开始接受培训。
培训期间,该公司向田某支付3月至8月工资共计1.3万余元,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田某购买社会保险。
同年9月22日,田某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田某认为,其与某科技公司在2022年3月21日至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扣发的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5万余元。
某科技公司辩称,田某系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且尚未完成培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公司已足额支付培训期间工资,无须另付其他款项。
法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已基本完成学业,加盖学校印章确认的“三方协议”已表明其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参与劳动关系不应受限。田某参与公司培训、接受管理,公司支付培训期工资,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未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且并未给田某缴纳社会保险,田某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应向田某支付2022年4月21日至9月22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向田某支付2022年9月的工资。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方协议≠劳动合同
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从主体资格、双方合意及人身、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现行法律并未排除成年学生的就业资格,以勤工俭学或完成学业为目的在企业实习,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应届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即成立劳动关系。
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即将毕业时签订的“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订主体、合同性质、主要内容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因此,“三方协议”并不能等同、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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