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守法观念,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总有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以为睡一觉就醒酒了。日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酒驾案件,判处被告人石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某天23时,被告人石某饮用大约6瓶啤酒,次日6时6分许,石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7.36mg/100m1)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阚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阚某轻伤一级、双方车辆损坏。
被告人石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负主要责任,阚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主动垫付医药费,与被害人阚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阚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隔夜醉驾,一般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当日没有驾驶机动车,而是经过一段时间休息,次日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酒标准的情形。
法律对醉酒驾车的认定并非以喝酒与驾车时的间隔时间为依据,也不以驾驶人自身感觉是否酒醒为判断标准,而是以驾驶人血液中所含酒精含量为认定标准。
作者:孙宏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