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罪案件,被告人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被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白某表示认罪服法,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2024年10月,被告人白某担任泾源县某单位会计期间,利用管理和使用单位财务会计经办的“Ukey”、审核“Ukey”,基本账户网银K宝、工会账户网银K宝等的职务便利,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单位基本账户网银系统、单位工会账户网银系统编造虚假支付申请和虚假支付的项目,未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私自使用单位审核“Ukey”审核,通过泾源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骗取单位公款28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作为泾源县某单位会计职务便利,编造虚假支付项目,骗取公共财物,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贪污罪绝非简单的占“小便宜”,而是对国家财产、人民利益的公然掠夺,贪污者侵蚀国家根基、削弱政府公信;背离人民立场、损害民生福祉;败坏社会风气、践踏公平正义。被告人白某,作为一名履行公职的会计,本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冒领、作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并肆意挥霍,这种行为背叛了组织信任、践踏了法律底线、毁及其家庭个人。借本案,法庭向所有行使公权力者发出警示,权力是责任,不是谋私的工具;公职是奉献,不是致富捷径。白某贪腐一案的教训再次证明:贪污之路,尽头是监狱;清廉之道,方能行稳致远。希望此案成为一记警钟,让所有人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心莫贪,贪心必起祸。
【转自:泾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