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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与育儿假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刘先生原为某公司的员工,后于2023年11月离职。刘先生发现,自己2023年休假时曾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但公司不同意他休育儿假,将其4天休假均按照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对应天数的年休假补贴,刘先生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损害了刘先生休育儿假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刘先生2023年其所休4天假期应为育儿假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刘先生2023年年休假工资3339.4元。(昆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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