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
朱某(7岁)及家人
从某小区地下车库出口回家
遇见一只流浪猫
朱某家人先行离开
朱某俯身抚摸该猫头部
后被猫抓伤
朱某家人随即带其到医院进行清洗
并接种狂犬疫苗
花费3553元
后带其进行抗感染治疗5天
但未提供相应医疗收费正规票据
朱某被猫抓伤后
家人将此情况告知小区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该猫抓住后
在小区多个业主微信群中发布认领通知
但无人认领
工作人员遂将猫驱逐出小区
后朱某家人诉至永城市法院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01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因被猫抓伤产生医疗费、抗感染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887.7元,其中抗感染治疗费酌定为200元,营养费酌定为100元。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朱某对自身损失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朱某各项损失1555.08元。
02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在其服务区域内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在朱某被流浪猫抓伤前,已有部分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过小区有流浪猫的问题,但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朱某在该小区被流浪猫抓伤,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朱某家人发现小猫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让朱某远离流浪猫,致使危险发生,亦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护义务出发,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应系本案责任主体,并结合居民自身过错,酌定物业服务企业赔偿比例,既保障了居民的人身权益,又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警示,告知其应尽职尽责,保障小区居民人身安全。
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玥 通讯员 战宝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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