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飞的父亲李飞于2018年5月被法院宣告死亡。李飞生前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商品房,由李小飞继承。2021年,李小飞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2019年3月,有人冒充其父李飞的名义与一个叫王强的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将房屋抵押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及变更手续。
经调取当时签约人的照片,李小飞发现合同是自己的叔叔李明所签。原来,李明在李飞被宣告死亡后,控制了李飞的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并冒名办理上述事宜。王强确认,签订抵押合同的整个过程都是李明办理,自己并未见过李飞。李小飞认为,该抵押合同签订前李飞就已经去世,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抵押合同不成立。庭审中,李明未到庭答辩。
王强辩称,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不能直接认定李飞去世,合同成立与否需要做鉴定确认当时的签约人是否为李飞,宣告死亡的人并不等于就不能进行民事行为,涉案合同应当成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本案中,李飞被宣告死亡,至本案审理时,未经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故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之日应视为李飞死亡的日期,自该日起李飞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王强在此情况下主张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为李飞本人办理,但未就其主张提交充分证据,应对此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案涉抵押合同欠缺合意。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抵押合同不成立。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庭后表示,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双方共同达成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抵押合同是他人冒用死者李飞的名义订立,冒名人并没有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李飞已经死亡,固然也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抵押合同未成立。王强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方,可向冒名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实现权利救济。
(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沙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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