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刘姑娘以每月16000元的价格,从杨先生手中租赁了一套房屋,并支付了押金32000元。租期满一年后,刘姑娘如约搬出了房屋,并向杨先生讨还押金。却遭到了杨先生的拒绝。 杨先生认为,刘姑娘一年来的居住,给房屋带来了不小的伤害。查房过程中,杨先生向刘姑娘指出了多处问题,包括家具有缺失、墙壁被严重损坏、沙发破损、家具表面被损坏、房屋内有养猫导致的抓痕和臭气等。 杨先生要求刘姑娘需将房屋彻底恢复原状,或由杨先生恢复原状,刘姑娘支付相关费用。
为此,杨先生向刘姑娘出具了一份房屋损失报价清单。其中包括:全屋除胶1000元、木皮美容2000元、乳胶漆修补2500元、维修百叶窗200元、床垫沙发清洁1000元、沙发边几800元、餐椅870元等。
经杨先生计算,包括未支付的水电燃气费、维修费和诉讼费在内,刘姑娘共需赔偿杨先生2万元押金。
上海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房屋、家具的正常磨损,不应由刘姑娘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刘姑娘无需按照杨先生要求,赔偿所谓的木皮美容费、乳胶漆修补费等费用。
但刘姑娘在交还房屋时,房屋中确实缺少一个单人沙发,其自己购买的衣柜也被留在了房屋之内,墙上张贴的海报、胶条、挂钩等,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法院酌情判刘姑娘应赔偿杨先生维修、家具等损失费共计2000元,并支付水电燃气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房东杨先生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刘姑娘保证金约3万元。(周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