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8万余元,扣减已支付的3万元,还应当赔偿原告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淅川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闫莉说,本案中,李某在禁渔期内,违反禁令进行船上垂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甘风险,具有重大过错。张某违反禁令租赁船只,对外提供钓鱼服务,也未在游客上船时进行安全警示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事故10%的责任。船舶所有者张某某自身并未参与签订钓鱼服务合同,不存在过错,且船只本身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淅川县某部门负有相应的公共管理职能,并非民事活动参与主体,不应对公民的民事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的意外溺亡,导致其家庭痛失重要支柱,其家人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李某作为有着多年钓鱼经验的沿岸居民,违反禁令进行船上垂钓,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下水捕鱼行为的危险性应具备充分的认识和预见能力,其贸然下水,对于可预见的风险应自担责任。
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源库区,为保护水质,强化渔业资源保护,培育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淅川县政府发出禁渔工作通告,但是非法捕捞、违规垂钓现象时有发生。广大钓鱼爱好者应牢记,严守相关规定,不在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垂钓、捕捞;不使用船艇、排水筏等水上移动设施进行垂钓;不破坏库区生态资源,不损坏花草树木、救生器械、木栈道、防汛安全隔离网等基础设施;自觉维护丹江口库区鱼类资源生态平衡,不投放有毒、有害捕鱼诱饵,不放生外来入侵性水生物种;争当禁钓宣传员,向家人、朋友宣传景区禁止私捕乱钓政策。
河南法制报 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毕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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