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一名家长反映,自家孩子左膝长骨瘤,在百色一家三甲医院做手术却被错切右膝组织,孩子才17岁,还是体育特长生。
事件引发热议后,涉事的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发布相关情况通报称,事件发生后医院积极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力争患者及家属谅解。依法依规协商调处并组织骨科专家对患者进行初步评估、心理干预和术后医疗服务。目前,患者正在恢复中,针对此次事件医院已追究相关科室和涉事人员责任,涉事科室暂时停业整顿,对6名负有管理责任和医疗责任人员给予撤销职务、暂停处方权、扣罚绩效工资等相应的处理。
那么,这起医疗事故中的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赔偿责任如何认定?一起来看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美龙的解读。
问:这起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该医院通报的内容,该医院的医务人员为患者行左股骨远端骨软骨瘤切除术时误将右侧股骨内踝部分组织切除,医务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属于医疗事故罪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如果本起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残疾、重伤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后果,则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反之,如果本起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损害没有达到严重残疾、重伤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后果,则该医院的医务人员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是否达到严重残疾、重伤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后果,应当通过相关鉴定予以确认。
问: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答: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本起纠纷中,无论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其行为显然已达到行政处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就医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言,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本次医疗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但由于医务人员是在执行该医院的工作任务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因此,该侵权责任由该医院承担。换言之,该医院的医务人员不需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该医院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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