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还经常听到有人说交通违章了,要缴罚款。其实“交通违章”这种说法已经过时,“交通违法”才是法言法语。

“交通违章”名称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第一部交通法规是1955年8月6日施行的《城市交通规则》。该《规则》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施行。《城市交通规则》共6章60条,其中第5章是“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在该章节中,将违反本规则的人又称之为“违章人”。从此,公安机关将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称之为“交通违章”。
“交通违法”名称的来源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4年5月1日其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共8章124条。在该法律中,明确将违反本法的行为称之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从该法施行后,“交通违章”的提法已经过时,交通违章行为全部改称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行为均作出规范,违反法律规定就构成了交通违法。
举例来说:
驾驶员变道不开启转向灯,违法!
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违法!
醉酒骑行自行车,违法!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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