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不翼而飞?
已被快递员“签收”?
今年7月
快递员李某
在派送快递包裹期间
发现一个不属于
自己派送范围的包裹
便产生贪欲
私自将该包裹据为己有……
基本案情
今年7月,快递员李某在派送快递包裹期间,发现一个不属于自己派送范围的包裹,便产生贪欲,私自将该包裹带回家中拆开查看,后将包裹内的平板电脑、保护壳、键盘等物品据为己有。
因害怕事情败露,李某事后将平板电脑等物品放到其姐姐经营的电脑店内。经鉴定,该包裹内物品价值1.52万元。
判决结果
该案由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对于快递员把客户快递包裹据为己有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因单位职务产生的主管、保管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是指对财物具有审批、安排、调拨的权力,而保管、经手则更多体现为对财物的保护、看管等权力。只有行为人具备了对财物的管理权,才可认为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现实中,快递员对其收寄、派送的快递包裹享有支配控制权。此时,快递企业与快递员间存在基于工作职责而委托保管快递包裹的关系,如果快递员私自将快递包裹据为己有,就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类行为构成盗窃罪。快递公司基于委托关系占有、控制、管理客户交付的物品,真正占有快递包裹的主体是快递公司。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快递员依照快递公司的指示而临时占有快递包裹,在派送包裹的过程中,对包裹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控制权,但其实质上属于辅助占有者,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真正占有快递包裹。在包裹收寄、派送过程中,包裹的整体包装由快递企业占有,包裹内物品的占有权未发生转移,仍由客户所有。快递员私自拆开包裹,将其中的物品据为己有,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认定为盗窃罪。
笔者认为,只有将基于职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构成职务侵占罪。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物是本单位的财物,行为人是基于职务占有了该财物。只有在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行为人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否则就只能成立盗窃罪。本案中,李某作为快递员,占有的包裹并未脱离快递企业的监控范围,且其占有的是自己派送范围外的包裹,属于利用工作之便接近了该包裹,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占有包裹内的财物,因此构成盗窃罪。
河南法制报 记者 李杰 通讯员 秦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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