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里还没钱,平时用不上,密码是原始,借了马上还,还能得实惠,社保卡就变成了犯罪工具。”2月14日,仙桃市杨林尾镇永合村警民反诈座谈会后,杨林尾派出所政治教导员杜秋呼吁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堵住窟窿隐患,防范被动犯罪,坚决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链”。
“银行卡涉案的老年人中,现场来了5个人,还有几个外出务工或到地里干活去了。”当天下午,在杨林尾镇永合村,村党支部副书记周龙坤向市公安局反诈民警、杨林尾派出所民警简要介绍情况,并向老人们说明民警此行来意。

住在村部一侧的梁老汉讲述了自己社保卡“外借”的经过。2022年11月的一天晚上,一名男子开车停在梁老汉家门外,表示要借他的社保卡(银行卡)用几天,并现场拿出500元钱表明诚意。
“我还没有满60岁,社保卡暂时用不上,卡上又没有钱,想着借两天就还,应该没啥事。”梁老汉在对方的劝说下,把自己名下的社保卡从窗户递了出去,也没有核实对方身份和具体用途。
当晚,村里有多名老人遭遇此事,都像梁老汉一样毫无防备意识地将社保卡“借”给别人。
直到今年2月,梁老汉到银行取款时,工作人员告知其名下的银行卡都被冻结了,不能取款。
此时,仙桃警方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线索和银行反馈,锁定本地一名“卡商”,也就是向梁老汉他们收卡的嫌疑人付某,同时查明全市涉及某一家银行的涉案卡主共有60余人。随后,警方约谈相关银行部门负责人,进一步强化社保卡等“沉睡银行卡”的管理。
“电诈人员用您的社保卡,找不同银行的柜员机提取诈骗非法所得的钱,达到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洗钱’的目的。”反诈民警邹国华向在座的老人表示,大家的银行卡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工具,还可能导致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卡被冻结,得不偿失。
民警现场跟村干部和老人们算起了法律账、经济账,希望村民朋友不要为了小恩小惠,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身份证,不做影响信用、触犯法律的“亏本买卖”。
“以后不管是朋友还是亲戚,银行卡、身份证一律不借。”听了民警的反诈普法,梁老汉当即表态,要跟村里的乡亲现身说法,共同防范,妥善保管社保卡,不被骗子钻了空子。
“大家还要跟娃们说好,QQ、微信等社交账号也不能出租出借出售。”村党支部周书记补充道,既要防止找工作时被诈骗,也要学法守法不参与诈骗。
买卖“两卡”有哪些危害?
所谓的“两卡”一般是指电话卡、银行卡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电话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电话卡、物联网卡等;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等。

非法买卖“两卡”可能承担的严重后果
01
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02
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03
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04
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出租、出售、出借、购买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卡和各类支付账户,都属于违法行为,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就是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论何种情况,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租借、收购手机卡、银行卡和支付账号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尤其是受骗群体,法律不会因为你是受骗者而减轻惩罚。
公安机关郑重提示:向他人买卖、出租、出借个人名下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将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经告知后,依然坚持买卖、出租、出借“两卡”的,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视行为人明知故意,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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