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视为交付”的约定,是开发商与业主对房屋交付节点的合意安排,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该约定对物业费的负担主体划分具有直接约束力。若开发商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及催告义务,业主仍以未实际收房、未收到交房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物业费的,法院对该项抗辩不予支持,物业费仍应由业主按约承担。
基本案情
陈某是某小区房屋的买受人。2016年8月,陈某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在履行交房通知及催告义务后(均以挂号信或直接送达方式履行),业主未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催告期届满视为房屋交付完毕。
2016年11月,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出售房屋交付当月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次月起由业主承担,并约定物业费标准。2017年12月,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向陈某邮寄交房通知单及催交房通知,邮政部门确认邮件寄出。
后陈某于2021年8月要求开发商协助其办理产证,并出具《交房手续确认书》。物业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后,陈某以2021年8月才实际收房为由,拒绝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费,故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已按合同约定以挂号信方式履行交房通知及催告义务,邮寄地址亦为合同确认的地址,符合合同中“视为送达”的约定,案涉房屋应认定为2017年12月完成交付。2021年的《交房手续确认书》系为办理产证出具,不改变已交付事实。陈某以未实际收房、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商品房交付环节的物业费负担争议,核心在于“交付节点”的认定,而预售合同中的“视为交付”条款是界定该节点的关键,既关系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也影响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解决此类纠纷,需从合同履行、规则适用、主体权责三方面发力,厘清各方义务,规范交易行为。
对此,建议如下: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的交付通知方式、催告程序、视为交付情形等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交房通知及催告义务,留存邮寄凭证、投递记录等证据,确保交付行为的合规性;业主应关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及时接收通知并办理交接手续,若对交付条件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并留存证据,而非单纯拒绝收房,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不利后果。
厘清物业费负担的划分标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清晰厘定物业费的负担主体、计费标准、起算时间,以房屋交付节点为核心划分开发商与业主的缴费责任,避免约定模糊引发纠纷;物业公司应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在向业主主张物业费时,需举证证明自身已履行服务义务、房屋交付的具体节点;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的接受方,在房屋符合“视为交付”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约承担物业费,不得以未实际入住、未接受物业服务等为由拒绝支付。
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交付及物业费争议。对于交付节点认定、物业费负担的纠纷,各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均可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开发商应举证证明已完成通知、催告等合同义务,物业公司应举证证明物业服务的提供及物业费的计算依据,确保维权行为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支撑。
作者:王彪 付冬雪
转自: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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