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拉车门”盗窃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实刑
正义网讯(全媒体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毛鑫渺 李昭) 男子拉车门盗窃财物被取保候审后,再次作案,四川省崇州市检察院依法对其进行逮捕,并建议法院酌定对其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25年5月22日凌晨,27岁的杨某在崇州市某街道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私家车,心生歹意,在车内盗得现金1800元。车主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杨某,电话通知其到案。面对讯问,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全额退还赃款,并主动赔偿车主2400元。
崇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系初次盗窃,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于同年6月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即,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今年3月,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崇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知杨某于3月24日到该院接受讯问。
然而,就在3月24日凌晨,杨某见路边停放的一辆白色越野车的副驾驶位车窗未关闭,钻入车内盗走三沓现金,共计12920元。回到住处后,杨某从赃款中抽出50元当零花钱,将剩余12870元藏匿。3月24日清晨,车主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锁定杨某后,立即向崇州市检察院通报情况。
因杨某已被通知当日下午到检察院接受讯问,公安机关与该院迅速启动联动机制,部署抓捕方案。3月24日下午,杨某如约出现在检察院。然而,等待他的不只有检察官,还有等候多时的办案民警。到案后,杨某对其翻窗进入车内盗窃1292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在其住处查获了剩余赃款12870元。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盗窃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大,遂依法决定逮捕杨某。
审查起诉阶段,该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杨某在因盗窃被取保候审后,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应酌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5月8日,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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