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付后持续漏水,保修期内多次维修仍未解决,开发商却以质保期届满为由,拒绝继续担责,人民法院如何裁判?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新房持续漏水5年始终修不好
2015年1月,林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处房屋,合同约定屋面防水、外墙防渗漏等工程保修期为5年,开发商自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承担保修责任,房屋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交付。
2016年1月,双方完成房屋交接,林某收房后发现房屋卧室、卫生间多处持续漏水,每逢大雨渗漏情况尤为严重,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保修期间,林某多次通过物业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及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报修,两方虽多次上门维修,但漏水问题始终未彻底根治。
2020年9月,在5年保修期届满前,林某发函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延长3年质保期,遭到拒绝,保修期届满后该开发商便不再提供维修服务。
开发商岂能一走了之?
2021年1月,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曾出具《承诺书》,承诺于当年4月30日前完成小区保修期内剩余维修问题,否则业主可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其承担,但最终林某房屋的漏水问题仍未得到修复。
林某诉至人民法院,以房屋质量问题出现在保修期内为由,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某工程公司共同赔偿其维修房屋所需费用。
审理中,原告林某就涉案房屋漏水原因、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报告明确,涉案房屋相关部位漏水,系因外墙、露台等处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水层,且密封材料存在老化、开裂等问题所致,并确认修复费用为3.1万余元。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屋实际交付后5年保修期已届满,其不再承担维修赔偿责任,且涉案房屋露台部分未计入产证面积,属额外赠送部分,该部分即使产生维修费也应由业主自行负担。
被告某工程公司则认为,其与林某无合同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漏水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多次维修未彻底解决,不能以质保期届满为由免除责任。某工程公司与林某无直接合同关系,其出具的承诺书并非向林某作出,故林某要求其担责缺乏依据。
考虑到涉案房屋已交付多年,使用过程中存在自然损耗等客观情况,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林某房屋修复费用2.8万元,并承担相应司法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
新闻晨报 记者 张益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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