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李约了几位朋友聚餐,席间却见好友小张愁眉不展。几杯可乐下肚,小张道出缘由:他被公司“优化”了,人事说给“N+1”补偿让他签字走人。小张在公司干了快5年,每月工资约8000元,公司打算补偿他5个月工资,再多给1个月,共计约4.8万元。
小李越听越糊涂:“N”代表什么?“N+1”多出来的“1”是啥?自己万一遇到这事,该拿多少钱才不吃亏?
什么是“N”?
北京盈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清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N”是经济补偿的通俗叫法。它是指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的一笔补偿,也是最基础的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N的计算公式为: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小王在公司工作3年8个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工作年限按4年算,N=4×10000=40000元。
张清鑫特别强调,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为税前应发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这6种情况,都能拿到“N”
并不是所有离职都能拿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因单位欠薪、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员工的;
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条件续签、劳动者拒绝的;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
张清鑫提醒:员工主动辞职一般无经济补偿,只有因单位违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主张N。
“N+1”多出来的“1”是什么?
很多人以为被辞退就有N+1,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张清鑫指出,“N+1”里的“1”不是经济补偿,而是“代通知金”。只有满足特定法定条件,单位才需要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简单说:只有当用人单位依据以上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需要支付“N+1”(即N+一个月代通知金)。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则只需支付N,不需要“+1”。

再来看看“2N”是什么意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通俗来说,2N就是N×2,专门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公司拿不出合法理由就辞退员工,或者以“能力不足”为由随意裁员,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员工2N。
以下这些辞退场景,公司可能需要支付2N: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无合理理由被辞退;
试用期无故辞退,未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绩效考核末位直接淘汰,无合法依据;
以“部门撤销、能力不足”等非法定理由单方辞退;
未走法定程序,随意裁员。
举个例子:张女士在孕期被公司以“人员优化”辞退,张女士工作5年,月均工资12000元。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张女士可主张2N赔偿,2N=2×5×12000=120000元。
一句话总结:
员工主动辞职/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0补偿
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拿N
单位合法辞退(仅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种情形)+未提前30天通知→拿N+1
单位无合法理由、程序违法辞退→拿2N
离职补偿关系到
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理解N、N+1和2N的区别
才能在关键时刻
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有没有碰到过
辞退补偿的糟心事?
转自: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记者:肖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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